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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检察院发布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2024-05-1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张彦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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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

  妇女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强调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近年来,全区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深化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加大支持起诉力度,深化对涉案困难妇女专项司法救助,充分运用法治力量守护“半边天”。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各司法、行政部门及妇联组织的联动协作,更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自治区检察院选编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妇女权益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等5个典型案例(包含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件、支持起诉案例1件、司法救助案例2件)予以发布,推动全社会尊重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一: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妇女权益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检察建议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妇女劳动权益保护

  【要旨】

  针对企业存在未向女职工发放妇女卫生保健费、未对30周岁以上的女职工进行防子宫癌、乳腺癌检查等女职工权益保障不到位情形,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企业落实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宁夏青铜峡市辖区部分企业存在未向女职工发放妇女卫生保健费、未对30周岁以上的女职工进行防子宫癌、乳腺癌检查、带薪年假未保障等问题,劳动监管部门、有关单位怠于履行相关职责,未按照法律法规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宁夏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铜峡市院)在开展“妇女权益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线索并立案。4月-6月,青铜峡市院先后通过向青铜峡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发放女职工权益保护调查问卷以及开展网络调查发现,青铜峡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存在未向女职工发放妇女卫生保健费、未对30周岁以上的女职工进行防子宫癌、乳腺癌检查等女职工权益保障不到位情形;其他四家国有企业分公司分别存在未发放妇女卫生保健费;发放卫生保健费低于每人每月35元标准、以发放卫生用品的方式替代发放卫生保健费、未按规定保障职工的25天护理假等情形。青铜峡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023年7月,青铜峡市检察院向主管行政机关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辖区企事业单位保障妇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开展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切实督促整改。同时向两家涉案国有企业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企业充分认识护理假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严格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向女职工足额发放卫生保健费,保障职工合法休假的福利,确保法律规定正确实施。

  收到检察建议后,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行政机关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督促青铜峡某纺织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体检计划,在2023年12月组织职工体检时,为243名30周岁以上女职工增加防子宫癌、乳腺癌检查等体检项目,检查费由公司承担;督促青铜峡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及其他涉案公司,自9月起,在工资表中将女职工卫生保健费单列,每人每月足额发放,对未足额发放部分予以补发,并严格执行25天护理假规定。同时以点带面,对全市企事业单位保障妇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妇女职工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妇女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地方法律法规,从政治、经济、文化、劳动等多方面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法治保障。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找准妇女权益保护“小切口”,对部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落实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律规定不到位问题进行监督,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点带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引导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助推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落地见效。

  

   案例二: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公共场所母婴室设施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妇女权益保障  母婴室建设  公开听证  长效机制   

  【要旨】

  针对部分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母婴室设施建设不规范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督促行政机关规范公共场所母婴室设施建设改造升级,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协作配合机制,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石嘴山市妇幼保健院、万达广场等辖区部分大型医院和商超,在母婴室的设施配置、运营管理等方面存在未配备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未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等母婴室设施配置不达标的问题,致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武口区检察院)在与大武口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区妇联)开展公益调查中发现该线索并立案调查。通过联合调查发现,石嘴山市妇幼保健院、石嘴山万达广场等辖区几家大型医院和商超,现有经营面积均达到母婴室建设的基本要求,其客流量大,从业女职工占绝大多数,经常有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携带婴幼儿的妇女出入,但上述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存在未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四周未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母婴室的设施配置均达不到国家推荐标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大武口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工信局)未能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针对上述情况,大武口区检察院于2023年2月23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并案件磋商会,邀请区妇联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部分医院、商场代表以及市卫健委及区工信局代表参加。会上,办案检察人员就公共场所母婴室在设施建设、配置和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提升辖区母婴室管理和服务水平与行政机关代表交换了意见;听证员围绕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保障母婴设施建设方面发表了意见;行政机关代表及医院、商场代表接受了检察官和听证员的建议,一致表示将积极筹措资金,发挥各自职能,对照国家推荐标准对已有的母婴室进行提标改造,同时建立健全日常运营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母婴室管理和服务水平,用心用情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2023年5月,大武口区检察院联合区妇联等部门对辖区三家医院、三家商场的母婴室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确认医院、商场的母婴室经规范化改造后均已达到国家标准,婴儿尿布台、婴儿床、休息座椅等设备配置齐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完备,并配有专人管理和维护,母婴室环境整洁卫生,运行状况良好,为哺乳期女性喂养提供了一个安全、清洁、温馨的公益场所。

  为进一步巩固办案效果,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妇女权益保障协同共治、长效长治的工作格局,大武口区检察院与大武口区妇联会签《关于建立妇女权益保障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五个重点领域,建立五项工作机制,有效延伸守护公益触角,在涉及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保障领域与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实现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和社会保护有效衔接。

  【典型意义】

  公共场所建设母婴室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是城市文明和人文关怀的体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集众智、聚合力,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全程参与公益调查和跟进监督,以公开听证、诉前磋商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共同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规范化建设。同时以个案为牵引,推动构建妇女权益保障与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合力,促进综合治理。


  案例三: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余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妇女儿童保护 支持起诉  心理疏导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日6时许,余某某(女,12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沿银川市金凤区银植北路良田镇光明村路段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马某停放在该路段东侧非机动车道、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且未设置警告标志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余某某负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余某某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肩胛骨骨折、左眼钝挫伤、左侧眼壁多发骨折等伤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5月,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中发现上述线索。由于余某父母缺乏法律知识,未能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未成年人子女合法权益,检察干警遂告知其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5月26日,余某某父亲向金凤区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该院当日决定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承办检察通过询问学校、邻居、调取余某某的相关病例资料,了解到余某某住院治疗一月后仍然存在失语、头疼、认知较差、仅能部分自理等问题,其在监护人陪同下先后就诊于上海长征医院、上海慈源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自事故发生后,各项费用花费约30余万元。马某在平安财险银川中心支公司购买车险,该公司仅垫付医药费38000元,马某未对余某某进行赔偿。余某某母亲作为一名农村家庭妇女,不知、不敢、不善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检察官通过耐心向其进行普法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其通过诉讼解决难题,并协助其收集证据、通过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其依法维权。

  2022年6月13日,余某某向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日,金凤区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并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该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马某在平安财险银川中心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对余某某的损失,保险公司、马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年7月24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余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八级伤残。同年8月25日,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余某某赔偿各项损失357236.06元,马某向余某某赔偿各项损失4463.44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人员了解到交通事故发生后,余某某出现经常性头疼、情绪低落、沉默寡言、自伤自残等不良反应,无法正常回归校园。针对上述情况,该院及时启动“未成年人心理疏导”特殊保护机制,联合司法社工对余某某提供心理救助,帮助其摆脱心理障碍,重拾生活信心。经过多次心理疏导和治疗,余某某情绪明显得到缓解,愿意敞开心扉跟亲朋好友交流。同时针对余某某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及后果,对其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树立其法律意识和未成年人保护意识。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违规骑行行政监管力度,强化溯源治理,金凤区检察院梳理近年来辖区未成年人违规骑行交通事故,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向公安、教育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未成年人违规骑行专项整治活动,切实筑牢未成年人合规骑行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支持法律知识欠缺的困境妇女儿童开展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检察机关开展交通事故赔偿支持起诉工作,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等方式,帮助解决困难妇女儿童及家庭“不会诉、不敢诉、不善诉”的难题,办案过程中积极履行开展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关注涉案未成年妇女儿童心理健康,提升家庭保护意识。在履行支持起诉检察职能的同时,检察机关及时梳理综合治理漏洞,通过启动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监管体系,推动从源头解决公益损害,切实守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取得良好成效。


  案例四: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芳、陈某瑚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命案被害人近亲属 诈骗案被害人 农村困难妇女 跨省联合救助 一体化履职 综合帮扶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王某芳,女,1970年1月出生,系邹某军抢劫案被害人陈某玉之母、李某诈骗案被害人。

  陈某瑚,男,1970年1月出生,系邹某军抢劫案被害人陈某玉之父。

  2016年5月24日晚22时许,邹某军离家寻找抢劫目标,发现停在桥头的白色大众轿车内仅有被害人陈某玉一人坐在驾驶位,遂趁四下无人之际,拉开车门进入左后排座位,用自制布袋套在陈某玉头部,并用折叠刀架在陈某玉脖颈处,向其索要财物及银行卡密码。拿到财物后,邹某军为制止陈某玉呼救,拉紧布袋致其昏迷,逃离现场。次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害人陈某玉被发现时,已窒息死亡。之后,邹某军从陈某玉卡中取款7000多元,畏罪潜逃。2022年3月,邹某军被抓获。2023年5月1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邹某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瑚、王某芳物质损失58718.5元,2023年10月10日判决生效。

  2023年4月,王某芳接到电话,对方自称京东客服,说王某芳开通的京东白条借款服务要及时关闭,否则会影响征信。王某芳信以为真,添加对方微信后,按照对方的提示关闭了京东白条功能。之后,对方便诱导王某芳打开某银行的App,假意帮助王某芳关闭借款功能,实则在王某芳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王某芳的名义在该银行贷款15万元,并诱使王某芳将钱全部打入其提供的账户。在这期间,参与诈骗的李某用2部手机“传话”,帮助同伙进行语音中转。过了一段时间,王某芳收到某银行发来的提示还款短信,才惊觉遭受电信诈骗,立即报警。同年7月,深圳市公安机关将李某抓捕归案,李某交代了多起诈骗案件,其中就包括诈骗王某芳一案。同年11月,深圳市光明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诈骗罪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深圳市光明区检察院在办理李某诈骗案时,认为该案被害人王某芳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开展调查,调查中发现王某芳不仅是李某诈骗案的被害人,还是银川邹某军抢劫案被害人的母亲,遂商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深圳市院)、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银川市院)成立联合办案组。因王某芳、陈某瑚居住在重庆市垫江县,两案的案发地与申请人的居住地分隔三地,为解决异地、跨省调查不便的问题,深圳市院与银川市院共同委托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实地调查,启动三省区四家检察院的联合救助。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王某芳、陈某瑚系刑事被害人陈某玉所赡养的父母,以务农、打零工维持生计,家庭经济收入低。女儿陈某玉被害后,两人精神遭受重大打击,仍未从失去女儿的心理创伤中走出。今年4月被诈骗15万元掏空了家中积蓄并产生了外债。两人的儿子刚高中毕业,考上某职业技术学院,因无力负担学费休学在家。两人仍需须赡养年迈体弱的母亲。原案被告人邹某军、李某未进行任何赔偿,王某芳、陈某瑚案发至今亦未获得任何社会救助。

  深圳市两级检察院及银川市院认为王某芳、陈某瑚确因案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两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3万余元。检察机关又积极协调当地民政、妇联及乡镇和村委会等多个部门,共同召开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协调会,帮助王某芳一家纾困解难:一是开展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打开心结,重拾生活信心,同时劝导两人的儿子重返学校,继续学业;二是对王某芳及陈某瑚开展技能培训,并进行就业岗位推荐,帮助其自主造血;三是帮助其家庭申请低保、临时救助等民政救助;四是对两人的儿子进行教育帮扶救助;五是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反诈宣传,避免再次被电话诈骗。六是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持续回访、跟踪他们的生活情况,做好长期帮扶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坚持“一体化”能动履职,开展跨省协作、上下级联合救助、从快救助、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考虑到两案的案发地、申请人的居住地在不同地区,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优势,同步开展司法救助和社会帮扶。为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全面践行“一次救助、长期关怀、长效帮扶”理念,积极协调多个职能单位开展多元化、多层次、多方位救助帮扶,及时解决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跟进解决后续生活难题,取得了司法救助由检察“独角戏”向扶危济困“大合唱”转变的良好效果。


  案例五: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禹某甲等三名困难妇女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困难妇女  残疾人  未成年人  多元救助  跟踪回访

  【要旨】

  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聚焦妇女权益保护重点人群和领域,加大救助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政策,做到“一次救助、长期关怀”,切实帮助解决困难妇女及其家庭“急难愁盼”问题。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禹某甲(被侵权人母亲),女,59岁;救助申请人禹某丙(被侵权人女儿),女,15岁;救助申请人禹某丁(被侵权人女儿),女,11岁。

  2022年3月23日,禹某甲儿子禹某乙酒后驾车出车祸身亡,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马某某等三人向禹某甲、禹某丙、禹某丁赔偿53000元。判决生效后,禹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赔偿款始终未执行到位。2023年4月,禹某甲到金凤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凤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禹某甲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遂将案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办理。在移送申诉案件的同时,该院控告申诉部门积极落实最高检和全国妇联联合部署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 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发现禹某甲、禹某丙、禹某丁系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遂主动告知禹某甲司法救助政策、申请司法救助的途径和方式。禹某甲、禹某丙、禹某丁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后,金凤区检察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调查程序,检察干警先后3次下村入户,通过当面询问、向当地镇政府、村委会进行信息核查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明申请人禹某甲肢体二级残疾,身患多种疾病,体力薄弱,无法外出务工,其丈夫在儿子禹某乙去世5个月后也因病去世,儿子禹某乙去世后留下与前妻生育的两个未成年女儿禹某丙、禹某丁由禹某甲独自抚养,且禹某甲还要偿还儿子生前所欠各种家庭债务,生活陷入困境。

  金凤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禹某甲、禹某丙、禹某丁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其发放救助金1.8万元。为有效解决禹某甲等三人的生活困难,该院将禹某甲家庭困难情况、司法救助情况书面移送乡村振兴部门,协调开展监测和帮扶,协调教育局将未成年人禹某丙、禹某丁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关怀,定期回访禹某甲等三人,持续帮扶解决实际困难,禹某甲家庭生活明显好转。为进一步加强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工作,金凤区检察院与金凤区妇联会签了《关于建立健全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工作协作机制》,明确检察机关与妇联在困难妇女救助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救助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加强对农村地区困难妇女、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敏锐发现司法救助线索,主动告知当事人司法救助相关政策,及时启动救助程序,针对司法救助后被救助人生活仍面临困难的情况,主动与教育、妇联、乡村振兴等部门沟通对接,为被救助人打造多元帮扶方案,推动构建司法救助、生活保障、子女教育等互为补充的综合帮扶格局,做实做优多元化救助措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融合。


【作者】:张彦梅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